猴子 发表于 2017-2-28 09:52:31

红会修法须与《慈善法》接轨与兼容



  宁波公益网讯: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已经在信息公开上迈开了步子,但如果只是止步于有限公开,不仅难以迎合社会公众期待,而且可能使得这部法规刚一问世就面临不得不再次等待修法的尴尬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于2月22日提交三审,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现行《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于1993年,距今已有24年,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需要。从内容看,这部法规相对简陋,只是简单规定了红十字会的宗旨、组织架构与活动规范,也难以适应具体运作的需求。例如,就募捐一项,该法只是规定,“红十字会为开展救助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而对于募捐活动如何开展与监督,并没有更多细则。这样的话,红会募捐的监督与管理也就缺乏制度规范。

  特别是,进入互联网时代,一方面红会开展募捐活动往往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另一方面公众对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慈善法》已于去年9月正式施行,对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专门进行了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红十字会法》再不进行修改,显然是不行的。

  仅从红会的募捐事务看,三审稿的相关规定弥补了原有缺位,实现了从0到1的突破。“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也就是有捐赠必有反馈的原则。人们捐款捐物,当然希望了解相关款项物品的流向与用途,公益组织也应及时如实反馈。这已经是一种常识,无须多说。三审稿是把这一常识通过法规固定下来,形成制度。

  不过,开具捐赠票据只是募捐活动的规定动作,与信息公开无关;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也不完全等于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制度要求通过信息公开来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就此而言,三审稿相关规定只是一种有限公开,距离信息公开制度的要求尚有不小的距离。

  这也与政府信息公开的精神以及《慈善法》的规定相抵触。《慈善法》明确规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并且是“全面公开募捐情况”以及“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只有一种情况即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这就意味着,三审稿相关规定并没有与《慈善法》很好地接轨与兼容。

  诚然,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已经在信息公开上迈开了步子,但如果只是止步于有限公开,不仅难以迎合社会公众期待,而且可能使得这部法规刚一问世就面临不得不再次等待修法的尴尬。这么多年来,《红十字会法》才进入修法轨道,为何就不能一步到位呢?期待在接下来的审议中,相关问题能够得到高度重视,并及时作出调整。

  来源:2017年02月23日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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